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维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