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