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