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七条 中标药品的货款结算办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后载入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货款。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