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标准范围内,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作为评审和比较的依据。当地建立了集中招标采购数据中心的,招标人可利用电子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需要补充和澄清的项目外,不得向投标人索取纸质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