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