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人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协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招标人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制采购计划;

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确定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

发布中标通知书;

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