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