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商业信誉良好;

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药品采购活动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