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