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确认中标品种,直接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