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