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