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被引用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