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