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