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