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