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