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