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引用法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