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