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3. 第七章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