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