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患者基本信息;

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