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