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