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机构从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