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广泛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加大对医用耗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