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遴选与采购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遴选与采购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从已纳入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本机构供应目录。确需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进行遴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