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遴选建立本机构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出本机构需要的医用耗材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报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供应目录。
供应目录应当定期调整,调整周期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定。
纳入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管理级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出本机构需要的医用耗材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报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供应目录。
供应目录应当定期调整,调整周期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定。
纳入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管理级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