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PET中心的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建筑布局合理,应与药品制备工艺流程相适应,并方便受试者检查。制备最终产品的局部暴露环境空气的洁净度应为100级。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