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应制定制备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备过程中所用原料药(包括靶材料)、试剂、除菌过滤器、产品容器、塞盖、注射器等应有固定来源及规格标准,并有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