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