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章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第八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第九条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