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一章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术语: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