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