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七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