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