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