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四条 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