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