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第二十七条 省级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