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