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