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隐患的违法行为; 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舆论或者社会稳定风险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