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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自查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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