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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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