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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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