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血液品种;

采血日期及时期;

有效期及时间;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