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