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